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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向幼儿园供餐被罚逾60万元!广州公布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4-03-23 06:10    点击次数:204
  • 冒名向幼儿园供餐被罚逾60万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幼儿园内制作食品供餐给幼儿和教职工食用……3月13日,广州公布一批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典型案例。

    据悉,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行为,2023年12月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案例一: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2023年9月起,当事人超范围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并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

    当事人超范围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2月,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颜某、林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经查明:2022年4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颜某、林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冒用A配餐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幼儿园提供餐饮配送服务。上述时间段内颜某、林某共配送熟食2532份,货值金额3798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798万元、罚款60.78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颜某涉嫌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零食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儿童零食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行购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儿童零食“POPCAN”(中文名称为“日本迪士尼米奇糖”)33个,放置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6个名称为“POPCAN”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教育投资(广州)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幼儿园内制作食品供餐给幼儿和教职工食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购进1桶海天皇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0.5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用于制作菜品。至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海天皇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在该产品上标记明显的过期标识,且与其他食品原料一起存放在当事人住所厨房烹饪区左侧厨柜内,处于开封使用状态,剩余约三分之一。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方+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穗市监